myBOX提供了KKBOX會員最方便快速的途徑,是與朋友分享創意音樂、尋找音樂同好的享「樂」園地。因此,需要所有優秀的 KKBOX 會員們合力支持與愛護珍惜喔!請務必詳細閱讀並遵守我們的 myBOX 使用規範!
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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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使用權利
根據 KKBOX 服務條款,KKBOX 會員享有下列使用 myBOX 服務權利,如有調整以 KKBOX 最新公告為準。
◎myBOX基本服務
- 發行專輯 將喜愛的音樂發行成為個人專輯在音樂廣場與大家分享,還可自訂專輯封面與介紹文。
- 評比專輯 您可以對音樂廣場裡的任一張專輯做評比。
- 評論專輯 您可以對音樂廣場裡的任一張專輯做文字評論。
- 加入推薦 您可以將音樂廣場裡的任一張專輯加入成為「我推薦的專輯」。
- 加入好友 您可以將音樂廣場裡的任一位製作人加入成為「我的朋友」。
- 我的首頁 您可以上傳個人圖像、編輯介紹文字、還會顯示您發行過的專輯、音樂相簿及您推薦的專輯等。
- 我的信匣 所有其他 myBOX 使用者傳給您的小紙條或是系統通告都會存放在「我的信匣」。
- 我的留言板 所有其他 myBOX 使用者都可在這裡留言給您,您也可以在這裡回覆或刪除留言。
◎myBOX音樂相簿服務
- 發行音樂相簿 選擇喜愛的音樂歌曲,上傳個人照片編成音樂相簿與大家分享。
- 設定相簿型態 您可以設定相簿為公開型態供所有人觀看或半公開型態只供好友觀看。
- 刪除音樂相簿 您可以刪除不想保存的音樂相簿,刪除後將無法復原。
如果您對上述 myBOX 功能操作尚不熟悉,可先行閱讀 [myBOX 使用說明]。
※因會員身份不同,以上可發行製作相簿、推薦或評比的專輯數量或結交好友數量也不同,
如下表列示說明:
| |
正式會員 |
試用會員 |
過期會員 |
| 發行專輯 |
.可製作50張專輯
|
.可製作20張專輯 |
| 推薦專輯 |
.推薦50張專輯 |
.推薦20張專輯 |
| 音樂相簿 |
•可製作10本相簿 |
•可製作1本相簿 |
| 結交好友 |
.結交500個好友 |
.結交50個好友 |
| •小紙條2500則 |
•小紙條250則 |
| •留言板2500則 |
•留言板250則 |
| •可使用個人首頁、轉寄分享、搜尋同好 …等功能 |
※若您的小紙條信匣或留言板已使用超過限制容量,請進行清除整理才能繼續使用 myBOX 各項功能。
第二條 根據 KKBOX 服務條款制定 myBOX 使用相關禁止事項及停權辦法。
第三條 禁止事項
- 禁止傳送或公布 KKBOX 認定之商業廣告文字、連結、圖片
- 禁止傳送或公布非法資訊連結:盜版軟體、非法檔案下載、販賣槍枝、毒品、禁藥、虛假不實引人犯罪或其他違禁資訊
- 禁止傳送或公布惡作劇內容、電腦病毒網址
- 禁止使用不雅文字或色情、暴力及其他違反善良風俗文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惡意攻擊、騷擾、誹謗他人(謾罵)
- 禁止使用不雅圖片或色情圖片
- 禁止惡意灌水留言或發送大量小紙條
、擾亂和諧秩序、攻擊、騷擾其他會員
- 禁止任意公佈他人隱私資料或個人隱私資料如真實姓名、電話、住址資料等
- 禁止盜用他人原創作圖文、個人照片,侵害商標、著作、專利及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
- 禁止濫用檢舉管道(提出三次以上之惡意不實檢舉信)
- 其他 KKBOX 合理認定屬於違規的行為
如果違反上列約定事項,系統將會直接予以刪除/關閉違規內容,並寄發違規通知信。
違反上列約定事項情節輕微者,KKBOX 客服中心將寄發違規通知信函並請自行改善,若經寄發違規通知信函三日後仍未改善違規情形,系統將會刪除/關閉違規內容並記錄您的 myBOX 帳號違規乙次。
第四條 停權辦法
構成下列重大違規行為,系統將會終止您的 myBOX 帳號使用權利,並寄發停權通知信函至您的 KKBOX 帳號註冊信箱。
- 違反本規範第三條所示之單一禁止事項紀錄達三次
- 利用 myBOX 進行徵求任何違法交易、違法行為
- 冒充 KKBOX 工作人員並欺騙會員,損害 KKBOX 使用者權益
- 散佈虛假不實謠言,以致影響 KKBOX 使用者權益
- 其他 KKBOX 認定之嚴重危害 myBOX 使用者與 KKBOX 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個人保護措施
保護自己的權益,請注意以下個人保護措施,可避免個人權益受到損失
- 請勿任意與陌生網友交換個人隱私資料
- 請盡量不使用公開場所中的公共使用電腦
- 若與他人共用一台電腦,建議請在離開座位或使用完畢時登出 KKBOX
第六條 其他說明
有關 myBOX 使用規範之其他說明
- 如遭遇不當檢舉而導致錯誤的停權,可於七日內向 KKBOX 客服中心提出「申訴」
- KKBOX 得依據實際需求修正、新增 myBOX 使用規範,新增的違規禁止項目均不溯及既往記錄違規。但如經警告信函通知,於期限內仍未改善,則依新規定記錄違規乙次或停權。
- 相關法條參考依據: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 電腦網路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著作權法(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修正 )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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